一、展演時間: 11:00-21:30
二、展演類型: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1組(4號廣場)
三、展演相關規定: 地下街相關規定
1.
申請資格:
(一)凡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頒發街頭藝人證,合於本辦法規定者均為申請對象。但如因
受停權處分者,不得申請。
(二)本地下街之街頭藝人表演者以身心障礙者優先使用。
2. 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乙份(如附件)並具備以下證件,送交本社行政中心審查。
3. 審查程序:
(一)符合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街頭藝人資格者,均得申請。
(二)凡為臺北市街頭藝人且為身心障礙者優先使用本地下街所提供之場所。
(三)行政中心管理人員受理申請後,提送行政中心審查、核定。
4. 申請期限:
每月
10 日至 20 日(平日上班時間 10:00~18:00 )申請次月場地申請;前列規定期
間未予申請者,恕不受理。
四、現場受理展演登記非隨登隨演,須登記後由負責人員確認可展演時段後,另行通知。
五、如不克至行政中心登記者,可使用電子郵件方式檢附申請表及街頭藝人證圖檔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