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展演時段: 早場10:00-16:50、晚場17:00-21:00 二、展演類型: 視覺藝術類、表演藝術類(限 5 人以下團體及個 人,電子類樂器及鼓除外);不得使用發電機及擴音設備(如外接音箱、錄放音機及麥克風等),音樂及樂器演奏須採不插 電形式。
(1) 優先採用標準:以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 投影距離 3 公尺,且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 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1.2~1.5公尺間量測, 10:00~19:00 為 77 分貝,19:00~21:00 為 62 分 貝。
(2) 背景噪音吵雜時:以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 平投影距離 10 公分,且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 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 1.2~1.5 公尺間 量測,10:00~19:00 為 106.5 分貝,19:00~21:00 為 91.5 分貝。 2. 如街頭藝人違反擴音設施使用相關規定或擴 音設施音量分貝經環保單位或本公司現場管理 人員量測確定超過分貝標準,並經現場管理人員 第 1 次警告後,第 2 次再違規,則停止該街頭藝 人於中山站演出 2 個月之權利。 3. 本場地之使用申請須辦理預約登記(受理申請 時間為 8:00~17:00),請詳下述「預約登記規範」。
4. 每組藝人每週(定義為週日至週六)累計登記 展演次數,不得逾 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