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眾須具備縣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申請核可後方可展演。
2.展演內容須符合申請項目,並不得涉及販賣食品、飲料,或以人體裸露為表演素材,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3.展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宣傳、政治選舉、抗議、抗爭等活動。
4.展演時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及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出入口及消防設施等。
5.展演者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如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
6.本所局開放之展演空間僅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如有造成場地或設施設備之損壞,應由展演者負擔相關復原及損害賠償責任。
7.展演者演出結束後,應注意場地清潔及場地復原。
8.其他相關規範,敬請參酌本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9.展演時須遵守《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範,使用擴音設施不得超過57dB,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展演者自行負責;若因音量過大影響周邊環境,管理單位得視情況請展演者調整音量。
注意事項:
1. 提供場地和電源使用。
2. 不可進行須動火之危險表演活動。
3. 應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顯著位置,並接受文化局及開放場所管理人之查驗。
4. 收費標準:不收場地費,可設置打賞箱 ,不得有販賣或主動募款行為,但得收取現場觀眾自由捐助獎勵金;美術剪影及素描、傳統技藝類得現場收費作畫。
5. 不得有妨礙交通、環境安寧、公共安全或違反法令之行為。
6. 展演者所需設備器材(如桌椅、畫架、音響、器材、延長線、轉接頭等)需自備。
7. 音量須遵守本館規範,街頭藝人不得製造噪音,不得使用發電機,使用音箱以一組為限。
8. 凡展演期間所有物品、設施、人員,由街頭藝人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主辦單位不負連帶責任。
9. 本場域開放之展演空間僅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如有造成場地或設施設備之損壞,須由街頭藝人負擔相關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10. 街頭藝人應遵照「桃園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規定演出,如有違規事項,將通報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