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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區公所前廣場

平鎮區公所前廣場
  • 所在地址
    桃園市 平鎮區振興路5號
  • 管理單位
    平鎮區公所
  • 申請單位
  • 聯絡方式
    聯絡人:劉小姐
    電話:(03)4572105分機2354
  • 受理登記
    書面申請
  • 附  件
  • 地點名稱:

    空間說明
    書面申請
    來電說明您要租借日期時間、空間或特殊需求。
    X 用電
    X 排練



    空間示意圖











    場地管理規定說明: 
    (一) 遵守各公共空間管理規範,且不得影響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二) 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 
    (三) 接受主管機關、公共空間管理人及其他執法人員之查驗;查驗項目如附表。 
    (四) 展演時間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為原則。但公共空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 至少預留一點五公尺以上的通行空間,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且不得有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之情形。 
    (六) 展演內容應符合街頭藝人證所載藝文活動項目,並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 
    (七) 不得擅自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 
    (八) 不得販售非展演者作品。 
    (九) 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 
    (十)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活動。但節慶活動不在此限。 
    (十一) 不得有未經許可之廣告行為及宣傳標誌。 
    (十二) 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其他規定
    1. 民眾須具備桃園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申請核可後方可展演。
    2. 展演內容須符合申請項目,並不得涉及販賣食品、飲料,或以人體裸露為表演素材,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3. 展演若有電源需求,請自備發電機,本場地不提供電源。
    4. 展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宣傳、政治選舉、抗議、抗爭等活動。
    5. 展演時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及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出入口及消防設施等。
    6. 展演者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如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 
    7. 本所局開放之展演空間僅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如有造成場地或設施設備之損壞,應由展演者負擔相關復原及損害賠償責任。
    8. 展演時須遵守《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範,使用擴音設施不得超過57dB,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展演者自行負責;若因音量過大影響周邊環境,管理單位得視情況請展演者調整音量。
    9. 展演者演出結束後,應注意場地清潔及場地復原。
    10. 其他相關規範,敬請參酌本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11. 凡有違反以上使用事項者,本單位得令展演者立即停止展演,並暫停受理未來一個月預約登記申請。
    12. 公園場地須遵守「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及「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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