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眾須具備桃園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申請核可後方可展演。
2. 展演內容須符合申請項目,並不得涉及販賣食品、飲料,或以人體裸露為表演素材,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3. 展演若有電源需求,請自備發電機,本場地不提供電源。
4. 展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宣傳、政治選舉、抗議、抗爭等活動。
5. 展演時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及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出入口及消防設施等。
6. 展演者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如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
7. 本所局開放之展演空間僅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如有造成場地或設施設備之損壞,應由展演者負擔相關復原及損害賠償責任。
8. 展演時須遵守《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範,使用擴音設施不得超過57dB,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展演者自行負責;若因音量過大影響周邊環境,管理單位得視情況請展演者調整音量。
9. 展演者演出結束後,應注意場地清潔及場地復原。
10. 其他相關規範,敬請參酌本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11. 凡有違反以上使用事項者,本單位得令展演者立即停止展演,並暫停受理未來一個月預約登記申請。
12. 其餘注意事項詳如桃園市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