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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林區 茶鄉廣場

坪林區 茶鄉廣場
  • 所在地址
    新北市 坪林區坪林街101號
  • 管理單位
    坪林區公所社會人文課
  • 申請單位
  • 聯絡方式
    聯絡人:陳小姐
    電話:02-26657251#245
    E-mail:AC3173@ntpc.gov.tw
  • 受理登記
    請先電聯場地管理員。並填寫附件「坪林區茶鄉廣場展演使用申請表」提出申請。
  • 附  件
  • 開放時段: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 10:00-18:00。

    坪林區公所配合113年茶鄉廣場「茶尋樂台-周末市集」封街活動。

    暫不開放6月22日至9月29日期間週六 及 6月23日至12月29日期間週日 街頭藝人登記展演。


    受理登記方式:

    (1)先以電話預約登記。(請於場地使用前7至30日,於上班日電洽坪林區公所,確認場地及使用時間。以登記之先後順序安排,如組數過多可由管理單位隨時調整。)

    (2)並請填妥附件「坪林區茶鄉廣場展演使用申請表」,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向公所提出申請。傳真後請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遞成功。審核結果本公所會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通過審核者始得完成預約登記。

    *新北市坪林區公所聯絡電話:(02)2665-7251 / 傳真號碼:(02)2665-7352                


    最晚申請時間:

    場地使用前7至30日。 


    地點申請及使用規則:

    使用規定:

    開放類型: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

    受理數量:1組個人或團體(團體5人以下)。

    注意事項:

    1.本場地如已經受理其他單位申請獲准或有其他活動進行,則當日全天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2.場地若當日有其他政府單位舉辦大型活動,得要求申請人延期或取消申請。

    3.如展演日遇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場地無法使用,不得要求本公所以其它時段或其他場地作為補償。

    4.本場所為戶外開放空間,請展演者於展演時段內自行評估氣候及體能等狀況調整演出時間。


    場地管理規定:

    1、街頭藝人須具備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認可之有效街頭藝人證,依本要點,向新北市坪林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提出申請,經本公所核准後方可展演。

    2、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新北市街頭藝人許可證」,須遵守「新北市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活動申請審查程序及稽查作業規定」並依該規定配合文化局、本公所及警察機關等相關稽查人員查驗。

    3、本公所不提供硬體相關設備所需之電力、用水;全區禁止使用發電機。

    4、街頭藝人展演音量應以觀眾適宜聆聽為主,不得因宣傳或招攬民眾過於擴大音量,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5、使用擴音設備其音量傳遞範圍應依合理之傳播表演範圍,其範圍本公所得視實施狀況另行修正公告之。

    6、街頭藝人展演以本公所核准或指定之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

    7、街頭藝人展演範圍或擺設物品不得超過現場標記範圍。

    8、表演內容不得販賣食品、飲料,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如違上開規定,由本公所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9、街頭藝人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

    10、街頭藝人展演時,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11、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鄰近住戶反應等,並接受本公所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12、街頭藝人展演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表演結束後,表演者需負責清潔及恢復原狀,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需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

    13、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展演完畢後,應立即清空所屬物品。

    14、非展演時段不得有任何展演行為。

    15、未事先申請不得展演。

    16、本場所不提供停車位置。

    17、街頭藝人違反本場地規定及展演規範且經勸導無效者(含口頭勸導),本公所將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個月至永久不得於該場域申請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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