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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區 金色水岸河濱公園
所在地址
新北市 淡水區金色水岸河濱公園
管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申請單位
聯絡方式
聯絡人:吳小姐
電話:02-89699596#211
E-mail:AC8921@ntpc.gov.tw
受理登記
每月一期。請於每月10日前至藝文團體資訊網登記申請下月場次。
附 件
下載
***
新場地
規範自11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
113年9月仍維持現場抽籤
***
開放時段:
表演藝術類:星期一至星期日。13:30-17:30、18:00-22:00。
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星期一至星期日。12:00-22:00。
受理登記方式:
每
月10日前於藝文團體資訊網,線上申請次月展演時段。
最晚申請時間:
每月一期,請於每月1至10日上
新北市藝文團體資訊網
申請次月展演。
(審核結果將於每月20日前於
高灘處官方網站
公告)
地點申請及使用規則:
申請資格:
1.
持有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認可之街頭藝人證
(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等主管機關所核發街頭藝人證)
,且證件仍在有效期限內之街頭藝人,並限現場進行創作。
2.
街頭藝人提出線上申請,經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核准後方可展演。
展演場地規定:
1.
展演類別:開放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噴漆、烤漆繪畫類不開放)、工藝藝術類申請。
【因部分場地腹地較小,街頭藝人於申請前自行考量展演所需空間是否足夠,不得超過現場標記範圍,且事後不得異議。】
2.展演場地:開放
18
組。
【表演藝術類6組、視覺藝術類7組、工藝藝術類5組。詳見下方「淡水金色水岸展演場地位置圖」】
3.
其他展演規定:
(1)
水電及相關輔助設施請自備;全區禁止使用發電機
;全區僅限表演藝術類得使用擴音設備。
(2)
園區不得行駛汽車或機車,如有車輛進出需求應向本處巡管隊申請通行證。(申請通行證仍需遵守相關規定,車輛勿停放現場)
(平日13-21假日12-21禁止汽機車進入、假日12-21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
(3)
如需擺放現場創作物品應使用攤架陳列,禁止使用簡便紙箱陳列。
(4)
如需使用帳篷應保持整齊清潔、無髒汙破損,除表演藝術類得免使用遮陽帳棚外,其餘類別應使用帳篷。
展演規範:
1.
街頭藝人申請核准後,當日展演應持
街頭藝人證至
保全崗哨-淡水哨
簽到。
如遇突發狀況,無法前往展演,應以電子郵件(信箱:AC8921@ntpc.gov.tw)向承辦人員請假。
2.
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
揭示本府文化局認可
「街頭藝人證」
及本處核發之
「淡水金色水岸街頭藝人牌面」
,並應接受本處及本府文化局之管理與查驗。
街頭藝人請於11:00-11:30、17:30-18:00報到時領取街頭藝人牌面並於當日表演結束歸還。若逾上揭時間,請聯繫現場保全。
3.街頭藝人展演音量應以觀眾適宜聆聽為主,不得因宣傳或招攬民眾過於擴大音量(本處得視實施狀況另行修正公告之),並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4.使用擴音設備不得朝向住宅、店家、機關擺放,應朝左右或是面向河岸方向。
5.街頭藝人展演以本處核准或指定之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
6.街頭藝人展演範圍或擺設物品不得超過現場標記範圍。
7.街頭藝人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
8.街頭藝人展演時,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9.街頭藝人展演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展演完畢後,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如造成公共空間毀損,街頭藝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害。
10.街頭人藝展演內容應符合許可類別,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涉及宗教、政治活動及其他與展演無關者。
11.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展演完畢後,應立即清空所屬物品。
12.超過晚間10點不得有任何展演行為。
13.工藝藝術類限開放現場創作之工藝品、傳統技藝,惟創作成品不得為單一固定款式。
14.如需擺放現場創作物品應使用攤架陳列,禁止使用簡便紙箱陳列。
注意事項:
1.本場地如已經受理其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街頭藝人不得異議。
2.如展演日遇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場地無法使用,不得要求本處以其它時段或其他場地作為補償。
3.本場所為戶外開放空間,請展演者於展演時段內自行評估氣候及體能等狀況調整演出時間。
4.違規情形:
本場地如經發現有下列情形,經現場人員勸導不聽 (含口頭勸導)或拍照舉發者,除要求其立即停止展演活動外,並依違規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1)未經核准於園區內私自展演者。
(2)超過展演時限仍繼續展演且未於現場人員勸導後15分鐘完成收攤者。
(3)非屬展演時段預先擺放物品。
(4)依規定經環保局測量超過噪音分貝值。
(5)經公眾投訴影響環境安寧、場地清潔或公眾通行經查證屬實者。
(6)現場無實際表演行為而僅販售現成商品者。
(7)現場展演者與申請者身分不符者。
(8)展演者的行為違反其他法令或管理規定者。
5.
得依第7點規定要求違規者立即停止其行為,並依下列違規情形之輕重禁止其後續展演申請資格:
(1)
初次違反規定者,禁止展演申請權
1
個月。
(2)
第
2
次違規反規定者,每次違規即禁止展演申請權
2
個月。得連續處分之。
本處將視情節輕重最重處以
1
年禁止展演申請。並移送文化局、警察局或環保局進行相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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