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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區 歷史文物館館前花園廣場

三峽區 歷史文物館館前花園廣場
  • 所在地址
    新北市 三峽區中山路17號
  • 管理單位
    三峽區公所社會人文課
  • 申請單位
  • 聯絡方式
    聯絡人:廖先生
    電話:02-26711017#113
    E-mail:AB2949@ntpc.gov.tw
  • 受理登記
    欲申請展演者,請先聯繫場地管理單位
  • 附  件
  • 開放時段:

    申請前請先電聯管理員。


    受理登記方式:

    先致電給管理員。 


    展演規範:

    1.民眾須具備基北北桃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本場地如已經受理其他單位活動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如於公布後遇臨時需要必須收回場地時,得通知原排定之街頭藝人暫停使用。

    3.街頭藝人展演以本所核准或指定之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展演範圍或擺設物品不得超過開放使用範圍。

    4.展演音量及衍生之廢棄物均須遵守噪音管制法及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5.表演內容不得販賣食品、飲料,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如違上開規定,由管理單位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6.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鄰近住戶反應等,並接受本管理單位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7.表演結束後,表演者需負責清潔及恢復原狀,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需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

    8.本場所不提供硬體相關設備所需之電力、用水。

    9.本場地不提供停車位置。

    10.街頭藝人違反本場地規定及展演規範者,管理單位得撤銷或廢止其該次展演許可,並得命其改正、立即停止活動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所需費用由街頭藝人負擔,必要時並得請求警察機關為職務協助,且經勸導無效者(含口頭勸導 ),本所將視情節輕重處以 1 個月至 1 年不得申請展演。

    11.街頭藝人應衡酌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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