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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河道(戲曲公園牌樓至育樂橋)

中興河道(戲曲公園牌樓至育樂橋)
  • 所在地址
    新竹縣 竹東鎮大同路109號
  • 管理單位
    竹東鎮公所公共事業管理所
  • 申請單位
    竹東鎮公所公共事業管理所
  • 聯絡方式
    聯絡人:黃小姐
    電話:(03)596-6177#550
    E-mail:20063499@hchg.gov.tw
  • 受理登記
  • 附  件
  • 開放展演區域及受理數量(個人或團體):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創意工藝類
    展演範圍:東林橋與育樂橋間河道加蓋部分

    開放時段:全天

    場地管理規定新竹縣竹東鎮中興河道廣場使用自治條例

    第一條 竹東鎮中興廣場(以下簡稱本廣場)為充分有效管理使用,特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廣場由竹東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管理之。

    第三條 本廣場之申請使用需經本所核可後辦理。

    第四條 本廣場使用之範圍為東林橋與育樂橋間河道加蓋部分,申請 使用人於使用前一個月內向本所書面提出,經本所正式核准 並訂使用合約書繳款入公庫後始得使用,使用期間,管理單 位得派員了解使用情形。

    第五條 同一時間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為優先,申請使用範圍:以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為限。

    第六條 使用人使用本廣場應善盡管理單位規定之義務,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所需水電自行解決外並不得製造噪音、汙染 場地,注意環境衛生,並自負安全之維護。

    第七條 使用人不得違背申請使用目的或違反法令規定,違反者經管 理單位制止不從,依法處理,並終止使用。

    第八條 本廣場使用日數以棚架進場至拆離為準,每使用期間不得超 過卅日,視情況得延長五日,期滿五日前申請,但以一次為 限,不得連續申請使用。收費以每日新台幣壹萬元計(公益 性質活動免收使用費),不足一日以一日計算之。未經核准 逾期使用者,每逾期一日罰金新台幣参萬元。申請時另收保 證金伍萬元,使用期間未違反第六、七條情事,期滿次日無息退還。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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