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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區 板橋花市文化路端廣場

板橋區 板橋花市文化路端廣場
  • 所在地址
    新北市 板橋區文化路與民生路交叉口(台64快速道路橋下空間)
  • 管理單位
    板橋區公所
  • 申請單位
  • 聯絡方式
    聯絡人:郭小姐
    電話:(02)29686911#359
    傳真:(02)2967-8550
    E-mail:AJ5819@ntpc.gov.tw
  • 受理登記
    採電話預約方式登記。 首次申請藝人,請先填妥附件「板橋花市戶外公共空間展演使用申請表」,以email方式向板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次申請藝人,請直接電聯板橋花市現場管理員:林小姐 0912816278
  • 附  件
  • 開放時段:

    週六、日 10:00-17:00


    受理登記方式:

    A.首次申請藝人,請先填妥附件「板橋花市戶外公共空間展演使用申請表」,以email方式向板橋區公所提出申請。

    B.二次申請採電話預約登記。請電洽板橋花市現場管理員 林小姐0912-816278 


    地點申請及使用規則:

    A.首次申請藝人,請先填妥附件「板橋花市戶外公共空間展演使用申請表」,以email方式向板橋區公所提出申請。

    B.二次申請採電話預約登記。請電洽板橋花市現場管理員 林小姐0912-816278

    開放數量:

    開放2組個人或團體(團體組3人以下)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  (音樂類為避免彼此影響僅開放1組表演)

    場地管理規定:

    1.民眾須具備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認可之有效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街頭藝人應依本要點向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提出申請,經本公所核准後方可展演。

    3.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新北市街頭藝人許可證」,並應接受本公所及本府文化局之管理與查驗。

    4.水電及相關輔助設施請自備;全區禁止使用發電機。

    5.全區僅限音樂類得使用擴音設備;並視現場音量依公所或花市自治會人員指示調整。

    6.街頭藝人展演以本公所核准或指定之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

    7.街頭藝人展演範圍或擺設物品不得超過現場標記範圍。

    8.表演內容不得販賣食品、飲料,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及其他與展演無關者。

    9.街頭藝人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

    10.街頭藝人展演時,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11.街頭藝人展演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展演完畢後,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如造成公共空間毀損,街頭藝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害。

    12.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展演完畢後,應立即清空所屬物品。

    13.非展演時段不得有任何展演行為。

    14.街頭藝人違反本場地規定及展演規範且經勸導無效者(含口頭勸導),本公所將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個月至永久不得於該場域申請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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