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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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管理規定說明:
1.民眾須具備桃園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申請核可後方可展演。
2.申請人應遵守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並於公園場地使用期滿六小時內清除場地內之器物及垃圾,並於一日內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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