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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石港環境教育中心

烏石港環境教育中心
  • 所在地址
    宜蘭縣 頭城鎮港口路15之30號
  • 管理單位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
  • 申請單位
  • 聯絡方式
    聯絡人: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大廳服務臺
    電話:03-9779700#502、503
    傳真:03-9779300
  • 受理登記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大廳服務臺
  • 附  件
  • 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1.視覺藝術類:人像剪影、美術繪畫、現場人像畫。2.創意工藝類:吸管創作、木器、石頭彩繪、粘土捏塑創作等,成品若可食用,則須遵守相關法規規定。3.表演藝術類:如歌唱、樂器演奏、舞蹈、默劇、丑劇、魔術、雜耍、扯鈴等。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由各街頭藝人自行協調,在不致相互影響情況下使用。三、開放時段:週四~週二09:00-17:00。四、音量限制: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五、場地使用規範:1.街頭藝人須具備宜蘭縣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2.展演開始前應至本館大廳服務台辦理表演內容及進場與離場登記。3.每區開放空間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4.請於展演前7日向管理單位申請。5.展演音量請依前項音量限制辦理,違者本館有權終止表演。6.如有造成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7.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館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8.違反本館相關使用規範達3次以上者,本館有權停止其至館展演一年。9.管理單位有權依使用情形,保留場地最終使用權。10.表演的項目若有侵害著作權或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請自負法律責任。11.本規範若有未盡事宜或不明之處,依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六、其他注意事項:1.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酒精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2.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3.須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使用後應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整潔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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