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創意工藝類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同一時段以不超過3個或3組之街頭藝人表演的情況下使用。
三、開放時段:週四~週二09:00-17:00。
四、場地使用管理規範:
✽申請方式及規定:
1.請於展演前7日向管理單位申請。
2.展演開始前與結束後應至本館大廳服務台辦理表進場與離場登記。
3.單日若有多人(組)申請,由本館依申請順序與表演內容、品質符合博物館形象之不同性質表演者優先排定。
✽展演規範:
1. 街頭藝人須具備宜蘭縣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
2. 不受理聲響類街頭藝人申請演出及禁止使用任何擴音設備。
3. 展演者均須自備相關所需設備及電力,現場不提供。
4. 展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館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5. 展演項目及內容,若有違反噪音汙染管制法、著作權法等法規,由展演者自負法律責任,違者本館有權終止表演。
6. 須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使用後應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整潔之責任。
7. 如有造成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8. 每區開放空間如其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9. 本規範若有未盡事宜或不明之處,依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10. 管理單位有權依使用情形,保留場地最終使用權。
11. 展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酒精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12. 展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違規規定:
違反本館相關使用規範達3次以上者,本館有權停止其至館展演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