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表演藝術類(音樂性或有擴音設備之演出除外) 、創意工藝類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
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由各街頭藝人自行協調,在不致相互影響情況下使用。
三、開放時段:09:00-16:00
四、場地使用管理規範:
✽申請方式及規定:
1. 申請方式:展演前請本人至窗口持街頭藝人證及申請表辦理。
2. 該開放空間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3.有以下情形者不通過其申請:
(1) 未齊妥申請表者不通過其申請。
(2)申請展演項目與街頭藝人許可證不相符者。
4. 簽到:展演開始前(後)30分鐘應至窗口簽到(退)。
✽展演規範:
1.應遵守本館之管理規範,且不得影響本公共空間許可之其他活動。
2.展演影響他人之公平使用者,得視活動型態及觀眾反應等因素,機動調整其從事藝文活動之區域。
3.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館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4.如有造成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5.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6.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7.表演項目及內容,若有違反噪音汙染管制法、著作權法等法規,由街頭藝人自負法律責任。
8.凡展演期間所有物品、設施、人員,由街頭藝人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本館不負連帶責任。
9.需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
✽違規規定:
1. 申請通過者未請假而未簽到退者為缺席,當月份缺席達3次次月停止受理其申請 1 個月 。
2.違反本空間規範達3次以上者,本館得予以停止受理其申請 2 個月。 同一季內累計違規達3 次者, 將暫停下一季之展演申請,既已申請通過者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