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創意工藝類。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
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由各街頭藝人自行協調
三、開放時段: 10:00-23:00
四、場地使用管理規範:
✽申請方式及規定:
1.請於展演前7日向公所提出申請。
2.在不相互影響及不阻礙動線原則,於可使用開放空間範圍由街頭藝人自行協調。
3.免簽到退
✽展演規範:
1.表演前須向本所提出申請(敘明借用期間及時段~以1個月為限)
2.展演者須自備相關所需設備及電力,現場不提供(展演時隨時檢視調整音響音量),
3.本所僅提供場地,若有損壞公用設施,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
4.活動展演後使用後,應恢復場地原狀及清潔。
5.表演項目及內容,若有違反噪音汙染管制法、著作權法等法規,由街頭藝人自負法律責任。
6.展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所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7.管理單位有權依使用情形,保留場地最終使用權。
8.本規範若有未盡事宜,依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違規規定:
違反本所相關使用規範達2次以上者,本所有權停止申請權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