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
同時段以2組街頭藝人為限(1組靜態、1組動態)。
三、開放時段
週六日
09:00-17:00
四、場地使用管理規範:
✽申請方式及規定:
1.表演期間一年分為四季,每季申請期間如下:
(1) 第1季(1-3月):前1年12月15日~12月26日
(2) 第2季(4-6月):3月15日~3月26日
(3) 第3季(7-9月):6月15日~6月26日
(4) 第4季(10-12月):9月15日~9月26日
2.申請流程:
(1)於申請期間填寫羅東林業文化園區街頭藝人表演場地使用申請表(請至羅東林區管理處官網-下載專區自行下載) 及檢附效期內之街頭藝人許可證供審核。
(2)每時段(週六全天、週日全天)開放2組表演團體申請,每組以10人為限,如申請團體同為歌唱、樂器表演及舞蹈表演則以1組為限,避免相互干擾影響演出品質。
(3)同時段若超過2組表演團體,或歌唱、樂器表演及舞蹈表演超過1組,則採抽籤方式決定演出時段,並於表演前三日公布抽籤結果及通知申請人。
(4)每次申請表演期限以每季為限。
3.其他規範:
(1)表演開始前後請至竹林車站遊客服務中心辦理進場與離場登記。
(2)表演當日倘遇不克前來者,可轉讓同為當季申請表演之其他核可團隊或自行協調表演日期;且不得將是日表演場地轉租或轉讓其他未經核可之表演團隊,如有該情事發生且查核屬實,三年內不再受理表演申請。
✽展演規範:
1.應遵守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且不得影響本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2.展演影響他人之公平使用者,本空間管理人得視活動型態及觀眾反應等因素,機動調整其從事藝文活動之區域。
3.表演項目及內容,若有違反噪音汙染管制法、著作權法等法規,由街頭藝人自負法律責任;展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展演者自行負責;若因音量過大影響周邊環境經舉法,管理單位可視情況請展演者調整音量。音量應以觀眾是宜觀賞為主,以維遊客休憩品質。
4.展演完畢應將場地復原,如有造成場地髒亂及損壞,需負責清潔、修復費用及賠償責任。
✽違規規定:
如遭檢舉或違規展演者,經查獲屬實違規達3次者,自次月起停止2個月之登記權利,並同時回報文化局扣點辦理。違規事項,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