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雜耍、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視覺藝術類:如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等。
3.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 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
在不阻礙行人動線及相互干擾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由各個/組街頭藝人自行協調、使用。
三、開放時段
10:00 -20:00。(9:00-10:00為街頭藝人前置作業時間)
四、音量限制
1.表演者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等規定,如遭有關單位告發取締者,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2.同一季內,累積遭取締達3次者,將暫停下一季之申請展演;已申請登記者無效。
五、場地使用規範
1.街頭藝人申請使用場地時,需本人並攜帶街頭藝人證。
2.申請場地時間為每月十五日上午9時,至宜蘭旅遊服務中心提交街頭藝人進退場登記申請表;申請人數超過該空間使用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借用順序及天數。
3.申請人無法於經決定日使用木工坊場地者,須於決定日前3日至宜蘭旅遊服務中心簽名放棄;空缺場地遞補方式,於原使用日上午9時再次對外申請,依順序受理,額滿截止,並依現場管理單位分配區域表演。
4.申請人未簽名放棄,視為缺席;每月缺席率達3次,次月則停止一個月之申請。
5.展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中心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6.展演完畢應將場地復原,如有造成場地髒亂或損壞,需負責清潔、修復費用及損害賠償責任。
7.於本區展演時,其收費方式僅能以自由樂捐、打賞方式收取費用,應於現場清楚標示。
8.本區不提供電力,請表演者自行負責。
9.今(108)年度每週六木工坊場地已由本府農業處使用,全天無開放街頭藝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10.倘違反前揭場地使用規範者,經查明屬實,且情況嚴重者,本府得立即中止展演及否准爾後之申請登記。
11.同一季內,累積遭環保單位取締達3次者,將暫停下一季之申請展演;已申請登記者無效。
六、其他注意事項
1.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酒精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2.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3.須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使用後應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整潔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