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 。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
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同一時段以不超過一個或一組之街頭藝人表演的情況下使用。
三、開放時段:
09:00-17:00
四、場地使用管理規範:
✽申請方式及規定:
1.請於展演前7日向管理單位申請。
2.展演開始前與結束後應至本館大廳服務台辦理表進場與離場登記。
3.依申請順序與表演內容品質符合博物館形象之不同性質表演者優先排定。
✽展演規範:
1. 展演開始前與結束後應至宜蘭美術館服務台辦理進場與離場登記。
2. 該開放空間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3. 請於表演前7日向管理單位申請。
4. 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局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5. 報名者均須自備相關所需設備,現場不提供;若需要用電者須自備。
6. 申請人於現場之創作或展演時,得採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
7. 如有造成本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8. 展演的項目若有侵害著作權或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請自負法律責任。
9. 表演內容不得涉有明火。
10. 凡展演期間所有物品、設施、人員,由街頭藝人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本局不負連帶責任。
11. 本規範若有未盡事宜或不明之處,依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違規規定:
違反本館相關使用規範達3次以上者,本館有權停止其至館展演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