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
1.視覺藝術類:人像剪影、美術繪畫、現場人像畫。
2.表演藝術類:如歌唱、樂器演奏、舞蹈、默劇、丑劇、魔術、雜耍、扯鈴等。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
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同一時段表演藝術類不超過一組;視覺藝術類則以不超過二組之街頭藝人表演的情況下使用。
三、開放時段
冬令營業時間(11月至4月):上午09:30至下午17:30、夏令營業時間(5月至10月):上午10:00至下午18:00
四、音量限制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五、場地使用規範
1.展演開始前應至幸福轉運站櫃台辦理進場與離場登記。
2.該開放空間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3.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另為避免表演期間各組聲音干擾,各組間須保持適當距離,並接受本空間管理人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4.於本區展演時,其收費方式僅能以自由樂捐、打賞方式收取費用,應於現場清楚標示,不得強制推銷或直接販售商品。
5.如有造成本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六、其他注意事項
1.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及提供食品、藥品、酒精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2.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3.須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使用後應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整潔之責任。
七、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