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
1.視覺藝術類:現場人像畫。
2.表演藝術類:如歌唱、樂器演奏、舞蹈、默劇、丑劇、魔術、雜耍、扯鈴等。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同一個時段以一個/組不同類別街頭藝人表演為主。
三、開放時段:8:00-22:00。
四、音量限制: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五、場地使用規範:
1.展演開始前應至宜蘭縣政府文化局行政辦公室辦理進場與離場登記。
2.該開放空間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3.於本館展演時,其收費方式僅能以自由樂捐、打賞方式收取費用,應於現場清楚標示。
4.演出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館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5.如有造成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6.須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
六、其他注意事項:
1.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2.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相關活動,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