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方式及規定(簽到及請假規定)
1.街頭藝人申請使用場地時,需本人並攜帶街頭藝人證。
2.申請場地需於演出前1周以電話或電子信箱向聯絡窗口提出申請,申請人數超過該空間使用時,依申請時間先後決定借用順序,如申請時間相同則由抽籤方式決定。
✦展演規範:
1.展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館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2.該開放空間如已有其他單位申請獲准或園區有活動規劃時,園區保留場域開放與否之權力。
3.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4.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5.表演項目及內容,若有違反噪音汙染管制法、著作權法等法規,由街頭藝人自負法律責任。
6.凡展演期間所有物品、設施、人員,由街頭藝人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本館不負連帶責任。
7.於本區展演時,其收費方式僅能以自由樂捐、打賞方式收取費用,應於現場清楚標示。
8. 本區提供110v電力,相關設備請表演者自行負責。
9. 應遵守本區之管理規範,且不得影響本區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10. 展演完畢應將場地復原,如有造成場地髒亂或損壞,需負責清潔、修復費用及損害賠償責任。
11.管理單位有權依使用情形,保留場地最終使用權。
✦違規規定:
1.申請人經申請通過,未請假而無故缺席者,每月缺席達2次,則停止次月之申請。
2.違反場地使用規範者,經查明屬實,且情況嚴重者,得立即中止展演及否准爾後之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