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雜耍、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之人像繪畫等。
3.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等。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
1.在場地管理單位規定空間可使用範圍內,同一時段以一個/組街頭藝人表演為主。若同一個時段有兩個/組街頭藝人以上申請,機關可依場地大小及街頭藝人表演性質,評估是否開放。
2.在不阻礙行人動線及互相干擾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由各個/組街頭藝人自行協調、使用。
三、開放時段
每週二至週日09:00-16:00
(每週一及每月最後一天休館不開放;國定假日休閉關情形,詳洽業務單位)
四、音量限制
1.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妨礙棚架舞台之演出,並應配合環保標準控制活動音量,以符合噪音污染管制等法規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2.於學校上課時間,若需使用麥克風及其他音響設備,需注意音量控制以避免干擾學生學習。
五、場地使用規範
1.
展演開始前及結束後,應至羅東文化工場服務台辦理進場與離場登記;若當天不刻前來,需通知本館人員。
2. 該區域如已經其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3. 展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局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4. 展演期間不得隨意張貼海報;表演結束應將場地復原,如有造成場地髒亂或公用設備損壞,需負責清潔、修復費用及損害賠償責任。
5. 表演場地無電源設備提供。
六、其他注意事項
1.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飲料、或以人體為表演素材,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2.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相關活動(選舉造勢、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3. 視覺藝術類、創藝工藝類,必須與民眾有互動,不能僅架設作品販售。
七、示意圖
1.A區
2.B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