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場約180平方公尺 開放時間:8:00-12:00 (週一除外)
●場地使用規範:
- 1.街頭藝人對表演場地及其附屬設施,若使用不善而造成損壞(失),公共空間管理者得請求依市價賠償、修復或購置相同器具賠償。
- 2.各場地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舉辦活動,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 3.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廣告或販賣)食品、飲料,或以人體為表演素材,並不得社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善公序良俗。
- 4.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 5.各場地如臨時有公務使用需求,得要求街頭藝人暫停使用。
- 6.如有違反相關場地之規範或上述事證屬實,本府得禁止該個人或團體使用該場地一年之處分。
- 7.至遲應於表演活動10天前完成場地使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