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展演區域及受理數量(個人或團體):僅受理表演類型及視覺藝術類之街頭藝人提出申請。
展演範圍:所有範圍室內最多25人,室外不限。
開放時段:每周六、日下午 2:00~4:00
場地管理規定:
一、使用設備器材,除場地管理機關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
二、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其他文宣品等必要者,應先經過場地管理機關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場地管理機關許可,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汙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外之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三、未經場地管理機關許可,不得擅接電源或使用電器用品。
四、使用場地有搭建臺架及電器設備等必要時,應先經場地管理機關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五、未經場地管理機關許可,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六、不得有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七、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八、不得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但經場地管理機關同意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九、活動內容不得危害民眾健康或建築物安全。
十、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十一、活動內容應與許可內容相符。
十二、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十三、場地管理機關之指示。
十四、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致生場地管理機關損害之情事。
十五、未盡事宜適用「新竹縣街頭藝人藝文活動管理辦法」暨「新竹縣街頭藝人藝文演出申請注意事項」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