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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湖遊客中心

口湖遊客中心
  • 所在地址
    雲林縣 口湖鄉港東村中正路1-3號
  • 管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 申請單位
    口湖休息站-全家商場
  • 聯絡方式
    聯絡人:許先生
    電話:05-2782861 /0938-721-723
  • 受理登記
    08:00-18:00
  • 附  件
  • 表演人數限制:5人內
    是否提供用電:■有(電力大小110伏特)
    是否開放打賞:■是

    借用流程規定:
    1. 申請時間:
    (1)請備妥申請文件並依報名辦法於演出 10 日前提出申請。
    (2)申請文件不符格式或有欠缺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 2 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內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3)逾期申請視同不符合申請條件,本商場得不受理。
    (4)本商場有自行審酌是否核可演出之決定權,相關申請資料無論核准與 否,概不退還。
    2. 展演申請核可通知方式:由本商場管理人員以電話或 E-mail 進行展演申請核可通知,申請人如有疑義請於收到通知後兩日內提出,逾期則不受理。
    3. 變更或取消:
    (1)申請人應遵守提送本商場審查同意之申請書內容,不得擅自變更表演人 員及內容,如有變更或修改,應以書面通知本商場,並經本商場同意後, 方可為之。
    (2) 展演申請經核可後,如遇天災或不可抗拒之特殊事故,致使表演場地無法使用;或本商場有活動上需要及其他原因須使用表演場地,本商場得 通知申請人研商改期,如無法改期演出,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3) 若申請人因自身因素須取消使用,至遲應於原申請表演日前 3 個工作天(不含假日)以書面通知本商場取消使用。若無法如期使用而有變更表 演日之必要時,至遲亦應於原表演日開始前 3 個工作天(不含假日),以 書面通知本商場協商另行安排表演日,但應視表演場地是否有其他使用 空檔而定。
    4. 展演當日報到程序: 申請人須於演出時間前 20 分鐘至管理中心出示雲林縣街頭藝人展演許可證,經本商場管理人員確認無誤後,方得至現場演出。
    場域使用規則
    1. 展演場地維護:
    (1) 申請人應維護場地之整潔,表演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除所產生之廢棄物,如有大型垃圾請自行運送處理。
    (2) 申請人如造成展演場地或本商場設備損壞,應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音量限制:
    展演產生之音量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或影響本商場之營運,本商場管理人員可視情況請申請人調整音量。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所衍生之責任及罰款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3.用電安全:為維持場地公共安全,若展演時須使用電源外接音響設備或其他電器用品(包括延長線及發電機等設備),應於「口湖休息站-全家商場街頭藝人表演申請書」上註明並經本商場許可,且應在周圍加設明顯標示並且與行人隔離,並將電線線路固定於地上避免影響行人通行。
    4.防疫規定:
    落實實聯制(展演區域設置QR CODE,請提醒掃描),並自備消毒用品供觀眾使用;演出及工作人員應全程配戴口罩,無法配戴口罩者,應於申請借用展演場地時檢附相關人員名單,並於演出當日備有3日內之篩檢報告或有疫苗接種紀錄逾14天證明,以供查驗。街頭藝人表演為戶外演出,且同時段人流最多低於60人次,屬無固定座位者,請演出團體向觀眾宣導保持1公尺(1平方公尺)社交距離,相關防疫規定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範作滾動式調整。
    注意事項:
    (1) 不可進行須動火之危險表演活動。
    (2) 活動期間請於規範區域內進行表演,請勿於規範區域外進行表演活動
    (3) 應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顯著位置,並接受雲林縣文化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場所現場管理人之查驗。
    (4) 不得將街頭藝人證轉讓或供他人使用。
    (5) 不得影響場所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6) 不得有販賣或主動募款行為,但得收取現場觀眾自由捐助獎勵金。
    (7) 不得有妨礙交通、環境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8) 不得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
    (9) 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現場回復原狀;如有毀損,並應負責賠償。 (10) 展演者所需設備器材(如桌椅、畫架、音響、器材、延長線、轉接頭等)需自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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