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眾須具備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認可之有效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表演者須於1星期前檢送展演資料予場地管理單位審核,核可後方可展演並依該單位規定辦理。
本網站使用Cookie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