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同時段以1個/組為限(不超過10人)。
三、開放時段:09:00-17:00。
四、場地使用管理規範:
✽申請方式及規定:
1.展演開始前10日應持申請文件正本至頭城鎮公所觀光產業發展所辦理申請。
2.單日若有多人(組)申請,由本所依申請順序優先排定。
3.有以下情形者不通過其申請:
(1)未齊妥申請表者不通過其申請。
(2)申請展演項目與街頭藝人許可證不相符者。
✽展演規範:
1. 應遵守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且不得影響本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2. 展演影響他人之公平使用者,本空間管理人得視活動型態及觀眾反應等因素,機動調整其從事藝文活動之區域。
3. 表演項目及內容,若有違反噪音汙染管制法、著作權法等法規,由街頭藝人自負法律責任。
4. 相關街頭藝人應遵守事項請依照「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5. 本區未提供設備及電力。
6. 如有造成場地損壞,須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