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
1.視覺藝術類:人像剪影、美術繪畫、現場人像畫。
2.創意工藝類:吸管創作、木器、石頭彩繪、粘土捏塑創作等,成品若可食用,則須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本區不受理聲響類街頭藝人申請演出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同一時段限一個或一組街頭藝人(3人以下)表演使用。
三、開放時段:週四~週二09:00-17:00。
四、音量限制:
1.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違者本館有權終止表演。
2.B區不受理聲響類街頭藝人申請演出及禁止使用任何擴音設備
。
五、場地使用規範:
1.街頭藝人須具備宜蘭縣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
2.展演開始前應至本館大廳服務台辦理表演內容及進場與離場登記。
3.每區開放空間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4.請於展演前7日向管理單位申請。
5.A區單日若有多人(組)申請,由本館依申請順序與表演內容、品質符合博物館形象之不同性質表演者優先排定。B區同時段限1人(組)展演,由本館依申請順序與表演內容品質符合博物館形象之不同性質表演者優先排定。
6.如有造成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7.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館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8.違返本館相關使用規範達3次以上者,本館有權停止其至館展演一年。
9.管理單位有權依使用情形,保留場地最終使用權。
10.表演的項目若有侵害著作權或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請自負法律責任。
11.本規範若有未盡事宜或不明之處,依宜蘭縣術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12.表演者均須自備相關所需設備及電力,現場不提供。
六、其他注意事項:
1.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2.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3.須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
4.報名者均須自備相關所需設備,現場不提供。
5.申請人於現場之創作或演出,得採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