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
1.視覺藝術類:人像剪影、美術繪畫、現場人像畫。
2. 創意工藝類:吸管創作、木器、石頭彩繪、粘土捏塑創作等,成品若可食用,則須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3.表演藝術類:如歌唱、樂器演奏、舞蹈、默劇、丑劇、魔術、雜耍、扯鈴等。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
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由各街頭藝人自行協調,在不致相互影響情況下使用。
三、開放時段:09:00-18:00
四、音量限制
1.表演者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2.以勿影響週邊居民安寧為原則。
五、場地使用規範
1.該開放空間如經其他單位申請獲准,則該時段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2.如有造成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3.表演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習慣,並應以安全為原則。
4.展演時不得影響中心廣場「力阿卡」車之進出。
六、其他注意事項
1.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行為以及以人體為表演素材,且不得涉及人體裸露。
2.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活動、抗爭、集會遊行活動。
3. 需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