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
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由各街頭藝人自行協調,在不致相互影響情況下使用。
三、開放時段:09:00-21:00
四、場地使用管理規範:
✽申請方式及規定:
1. 申請方式:七日前提出書面申請。因故不使用,前三日辦妥退借手續,未辦或逾期退借者,視同放棄使用。
2. 該開放空間如經其他單位申請獲准,則該時段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展演規範:
1. 展演影響他人之公平使用者,本空間管理人得視活動型態及觀眾反應等因素,機動調整其從事藝文活動之區域或終止其活動。
2. 表演項目及內容,若有違反噪音汙染管制法、著作權法等法規,由街頭藝人自負法律責任。
3. 應遵守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且不得影響本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4. 本區未提供設備電力。場地布置不得變更原有固定設備,如需自行加裝電力設備,須確保安全,用畢回復原狀,如有逾期留置物,本所逕以廢棄物處理。
5. 不得為營業、婚喪喜宴、危險表演使用。
✽違規規定:
1. 借用人或單位於使用場地存續期間,未遵守規定或屢次勸阻未改善,1年內不得再提出借用申請,1年內之展演申請通過亦無效。
2. 如有造成本所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