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表演藝術類。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同時段以1個/組為限。
三、開放時段:09:00-17:00
四、場地使用管理規範:
✽申請方式及規定:
1.申請方式:街頭藝人應於3日前向南方澳漁民服務中心現場管理員登記報備。
2.申請規定:
(1)申請人數超過該空間使用時,以先申請者為優先。
(2)有以下情形者不通過申請:
①未備妥申請表者不通過其申請。
②申請展演項目與街頭藝人許可證不相符者。
3.請假:請於展演前3日至受理窗口簽名放棄(或電子郵件)。
✽展演規範:
1. 應遵守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且不得影響本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2. 展演影響他人之公平使用者,本空間管理人得視活動型態及觀眾反應等因素,機動調整其從事藝文活動之區域。
3. 表演項目及內容,若有違反噪音汙染管制法、著作權法等法規,由街頭藝人自負法律責任。
4. 該開放空間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5. 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局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6. 使用後應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整潔之責任,如有造成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違規規定:
申請通過者未請假,為缺席;當月缺席達3次,次月停止受理請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