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創意工藝類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
同一時段:
1.表演藝術類:不超過1人。
2.視覺藝術類、創意工藝類:不超過2個或2組。
三、開放時段:09:30-16:30
四、場地使用管理規範:
1. 街頭藝人須具備宜蘭縣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該開放空間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使用,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2. 展演開始前應至遊客中心服務台辦理進場與離場登記。
3. 廣場內地面及週邊設備不得釘樁、挖掘等變更原有設備或破壞原貌場地之行為,使用後若有污損的情形,須負復原之責。
4. 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另為避免表演期間各組聲音干擾,各組間須保持適當距離,並接受本處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5. 請於展演前3日向管理單位申請。
6. 不提供任何可租借之設備及電力。
7. 管理單位有權依使用情形,保留場地最終使用權。
8. 表演的項目若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請自負法律責任。
9. 於本區展演時,其收費方式僅能以自由樂捐、打賞方式收取費用,應於現場清楚標示。
10. 如有造成本處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