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雜耍、偶劇、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視覺藝術類:如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等。
3.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
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由各街頭藝人自行協調,在不致相互影響情況下使用。
三、開放時段:17:30-21:30
四、音量限制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五、場地使用規範
1.
展演開始前應至南澳鄉公所文化觀光課辦理進場與離場登記。
2. 該開放空間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3. 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局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4. 如有造成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六、其他注意事項
1.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飲料等,或以人體為表演素材,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2.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選舉造勢、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