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日與國定連續假期。
13:00-18:00
請先致電聯繫新莊區公所經建課。
展演日前7天。
開放數量: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 1組個人或團體(團體組3人以下)。
場地申請方式:
1.先致電聯繫新莊區公所經建課 提出申請。
2.經審核後,由專人聯絡通知,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結果。
3.經審核通過及公告之場地,表演者如欲取消申請,應於預定實施日期前至少3日通知本單位,並告知原委。
展演規範:
1.民眾須具備新北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表演者須遵守「新北市政府執行街頭藝人從事展演稽查作業規定」並依該規定配合文化局、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等相關稽查人員查驗。
3.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4.表演內容不得販賣食品、飲料,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如違上開規定,由管理單位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5.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鄰近住戶反應等,並接受本管理單位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6.表演結束後,表演者需負責清潔及恢復原狀,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需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
7.本場所不提供硬體相關設備所需之電力、用水。
8.本場地不提供停車位置。
注意事項:
1.水電及相關輔助設施請自備;全區禁止使用發電機;全區僅限表演藝術類得使用擴音設備。
2.本場地如已經受理其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3.如展演日遇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場地無法使用,不得要求本單位以其它時段或其他場地作為補償。
4.本場所為戶外開放空間,請展演者於展演時段內自行評估氣候及體能等狀況調整演出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