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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椗島燈塔

東椗島燈塔
一、東椗島島名由來
東椗島,近代又稱東碇島,位於金門南方海域,距金門水頭港約 28.8公里,經緯度為北緯24°09' 41.6"、東經118°14' 02.0",面積約0.016平方公里,是金門縣境之極南點。該島嶼之命名源自廈門民間對當地地理形勢的認識與想像。依據這套說法,廈門島形同一艘大船,而位於其北、東、南三側的三座小島則頗似固定船身之「椗」(即船錨)。因此,相對位置在廈門東偏南側的此島,即被稱為「東椗」。東椗島最遲在晚明至清初已可見於史料之中如17世紀的《熱蘭遮城日誌》、和17世紀晚期至18世紀初期,南明江日昇所撰寫的《台灣外紀》。在18世紀晚期(1787-1801)繪製的《海疆洋界形勢全圖》中亦明確標記出東椗島之存在。惟清《金門志》卻出現「南椗在金門城南」一語。或因該島位於金門城城池之南,故在以金門島為中心的書寫中便依此觀點而將該島指稱為「南椗」。推測當時可能存在「東椗」與「南椗」二名混用之情形。清代時,廈門成為重要通商港口。清道光22年(1842)廈門開港後,位於廈門海域之東偏南的東椗島,更成為廈門港出港後之重要標的。依據道光23年(1843)的〈Sailing Directions for the Coast of China〉中指出:「從南往廈門方向靠近,Chapel Island,中國人稱為Tungting東椗」。因此,東椗島名稱應是以廈門為中心之描述而來,西方人則將該島命名為Chapel Island。因其地理位置之重要性,同治10年(1871)建置「東椗島燈塔」於此。民國以後,政府以東碇取代東椗,成為目前正式的島名。但燈塔名稱則沿用椗字不變。

二、文獻中之東椗島概述
依據民國22年(1933)《中國沿海燈塔誌》中指出,東椗島以玄武岩構成,斜坡峭壁直達海濱,僅有島頂有狹窄平地,島之西南端有一處洞穿島身之窟穴,地形險峻,樹木無法生長,亦不適於人居。週邊海域為重要漁場,每年六至八月為魚汛期間,常有漁船在此海域捕撈。此外,作者指出東椗島的英文名稱雖為 Chapel Island,但整座島嶼並無一處可使人聯想到教堂或是禮拜堂。
20年代(1930s)的東椗島上似乎仍可見到一些防禦工事的遺跡。根據地方傳聞,這些是鄭成功軍隊所構築的防禦建築,頂端還設有烽火台與信標等,用以對廈門城警告可能來臨的軍事攻擊行動。但作者認為,這些遺構看來歷史並非如此悠久,有可能是鴉片戰爭期間,清軍為了抵抗英國艦隊而在此建造。班氏有此推論並非於史無據,事實上在曾於鴉片戰爭中擔任工兵團(Royal Engineers)助理軍需官(Assistant Quartermaster General)的Maj Mark S. Bell 留下的鴉片戰爭紀錄中,便曾指出當英軍在閩浙之役勝利後,艦隊即是在東椗島會合整隊並繼續向華北進發。因此,東椗島確實有可能在這場戰役中扮演過防衛據點的角色。

三、燈塔歷史概述
清道光22年(1842)中英鴉片戰爭後,簽訂《中英南京條約》,條約內容協議開放五口通商,廈門遂成為重要貿易商港,往來船隻數量激增。然而,閩省沿海與台灣海峽一帶海象複雜、暗礁眾多,對於往來船隻而言危險性極高。因此,在近代助航設施引進中國前,此一地區即存在許多引航用之地標,如今日仍存在的濱海望樓、石塔等皆屬此類。但由於在傳統上,中國沿海航運多以日間航行為主,夜間導航的需求不多,因此並沒有設立燈塔的強烈需求。即便今日我們知道在當時確實存部分在夜晚以火光來引導或警示行船人的設施,但其多半為民間或寺院自行設置運作,政府官員極少介入相關事宜,同時也沒有系統性建置此類設備的計畫。此一傳統社會的慣行,到了開放五口通商後、大型遠洋輪船頻繁往來進出的19世紀中期,顯然已經遠遠不能滿足東亞地區貿易航線網絡的需求。因此,在咸豐8年(1858)簽訂的《中英天津條約》、《中法天津條約》中,英法代表便特別要求中國政府必須要在各通商口岸周邊建立燈塔、浮標等助航設施,以確保船隻在中國沿海航行上的安全。
為了因應此種全新的需求與工作項目,清廷必須要為其安排相應的規劃與執行機構。但不論是傳統王朝的官僚建制、或是熟讀儒學經典的典型中國政治菁英,都難以勝任必須掌握近代航海、光學、建築等技術的燈塔營造工作。於是,此項業務就被委由咸豐3年(1853)之後逐漸常態化、建制化,並由西方人士組織與運作的新式海關來負責。中國原本即有在朝貢體系下負責船舶與稅收管理的海關,但這些傳統的「常關」運作效能往往不彰,稅金的課徵也常無定制,造成外籍商人諸多不滿。咸豐3年(1853),一個名為「小刀會」的祕密結社呼應太平天國的行動,發動突襲佔領上海縣城,造成管理西方船舶與稅務的江海關癱瘓。當時在上海設有租界的英、法、美三國領事為了維繫貿易的進行與進出口相關制度的穩定,決定自籌以近代西方海關為範本的新式海關,並在地方官員的同意下取代了原有的「常關」,成為上海主要的關務與港務組織,也被稱為「新關」。由於新關的管理與運作效率、乃至於徵稅的能力皆優於原有的常關,因此在北京的認可之下,其組織逐漸擴大並且遍及每個貿易口岸。在外籍總稅務司的帶領下,新式海關也成為推動中國與西方體制、技術接軌的重要單位之一。這個特殊的歷史脈絡也讓中國成為世界唯一以海關作為燈務主管單位的特例。
同治2年(1863),在中國海關任職最久、影響最深遠的海關總稅務司赫德(Robert Hart,1835-1911)正式上任,並且很快地就把在中國沿海要地建立西式現代燈塔與其他助航設施納入海關的重要工作計畫中。惟在其就任之初,相關業務並沒有明確、充足的財源,因此赫德僅能以調查、規劃、人事等業務方面著手。直到同治7年(1868),赫德取得北京政府的許可,獲得西方國家商船繳交之「船鈔」(即噸稅,為海關對外籍船舶依其噸位徵收之稅費)之使用權(初為總額之1/10,後提高為7/10)後,中國沿海燈塔的營造案才獲得穩定的財源,並且得以真正開始進行具體的設計與興建作業。因此,於19世紀末接任大清海關總營造司(Engineer-in-Chief),負責沿海燈塔規劃建造事宜的哈爾定(John Reginald Harding)認為,中國的燈塔與航標相關事業從嚴格的意義來說應是自同治8年(1869)始。即便如此,在海關總稅務司仍忙於尋覓與籌措財源的同治4至7年間(1865-1868),赫德實際上已經對於中國沿海建置燈塔等助航設施的相關工作進行需求評估,並開始投入前置作業的整備。因此,當海關在同治7至8年間(1868-1869)確立由船鈔作為經費來源後,各部門工作人員便得以立刻投入具體的燈塔、燈船、浮標設置及更新工程之中。
此時,赫德對於中國沿海燈塔建置工作的規劃是依照通商、通航需求的優先順序,區分為三個主要階段。第一階段工作主要目標是針對已經成為中西貿易最大口岸的上海周邊進行設施整備;第二階段則是以海況多變、礁汕繁多、危險性極高的台灣海峽與福建沿海為主要對象;第三階段則是進一步擴大助航設施的設置地點與涵蓋範圍。在同治7至8年間(1868-1869),隨著財源逐步到位,各通商口岸的總巡辦、海岸工務段巡察司,以及工程師團隊也紛紛開始著手進行第一階段工作。同治8年(1869),作為沿海燈塔事務總籌的首任海事稅務司福布斯(Capt. Charles Stewart Forbes)完成了在歐洲的考察與研究工作,正式赴中國就任。在抵達中國後,福布斯即開始進行各個燈塔預定地的現勘,具體的燈塔興建工程則是依照他的紀錄與彙報,由總稅務司赫德做最後決定與下達指令。恰在不久之前,多份以西方讀者為主的報刊以及英國殖民相關部門內部的檔案皆指出,東椗島周邊海域危險性高,且是進入廈門港的南方門戶,亟需設立一座新式燈塔,以確保航運安全與商業利益。或許是在這樣的需求之下,東椗島成為赫德的第二階段燈塔設置計畫中最早被提出的設置地點之一。
在同治9年(1870)之前,赫德已開始針對其第二階段計畫安排相應的工作人力。其中負責東椗島燈塔規劃與建造的駐地工程師,原為法籍建築師Jules Lescasse,但其在到任後數個月內便棄職離開中國。為了延續東椗島燈塔的工程,赫德改派原先負責考察中國東南沿海形勢與燈務需求的Greene接手相關業務。但不久後,Greene又因父喪而離職返歐。至此,赫德曾無奈表示「若負責中國南部工務段的畢士璧(Aelius Marcellus Bisbee)無法前來接手此項任務,在我們能夠找到新的燈塔工程師之前,東椗島燈塔的計畫恐怕必須先擱置了。」但赫德所憂慮之事並未發生,畢士璧最終同意承接東椗島燈塔未竟之工作。然而,在人事問題終告解決後,燈塔興建工程又遭遇到其他的障礙:氣候問題。依據赫德在同治9年(1870)6月訪視東南沿海與台灣的關務、港務進展時寫給海關職員威妥瑪(Wade)的書信所述,當時東椗島燈塔的興建工程才剛開始不久。此時,燈塔所需用的燈器也已經向英國張氏兄弟公司完成訂購, 英方除了保證產品品質外,也許諾在燈器出口到中國之前將會經過英國領港公會總監、當時英國知名的燈塔工程師James Douglass檢驗與認證,確保這批中國最早的近代燈塔能夠運作順利無礙。但同年9月之後,由於天候與海象惡劣,東椗島燈塔的工程不得不暫時停工,直到同治10年(1871)的6月才再次復工。 為此,當燈塔工程於同治10年(1871)年末告竣,時任廈門海關稅務司的休士(George Hughes)便在塔身上設置了一方署有畢士璧之名的勒石以紀其功。此種在燈塔門額上方刻寫、銘記燈塔創建者的做法,在中國實以東椗島燈塔為首例。同治10年(1871)11月15日,東椗島燈塔正式點燈開始運作。依照該時代之慣例,東椗島燈塔完工前後,中國海關也陸續在多個西文報刊上發布相關公告,以供航運公司與海員等了解該燈塔建造與運作之相關細節。這也再次凸顯出東椗島燈塔在全球航運網絡與資源交換體系中所佔據的節點角色。
東椗島燈塔除了指引廈門港的南方航路之外,並負有銜接臺灣海峽引導各燈,使燈鏈延續之責。由香港、廣東一帶往廈門的來往船隻,均需經過東椗島,可見該燈塔及其位置之重要性。 在燈塔興建完成後,其管理與維護工作由海關總稅務司負責,實際的看管與例行運作派遣外籍燈塔守看管。關於燈塔看守人員的選拔問題,總稅務司赫德最初並無聘任專人的想法。依據赫德留下的備忘錄檔案,其原始構想是由任職於海關的鈐字手(Tidewaiter, 稽查員)以輪流調派的方式擔任此職務。但考量到燈器操作、養護與維修方面所需要的專業知識與經驗,此一構想很快便被放棄。最終,赫德決定開設專任的燈塔守職缺,並在初期由歐洲直接招聘有相關經驗的人員前來中國赴任。這批中國最早的專業燈塔看守員,若非曾經任職於燈塔營造相關的事業體系,就是或多或少擁有沿海燈塔、燈船的工作經驗。除了基本的看守燈塔之外,他們還必須學習燈塔各項軟硬體設備的管理、設備的清潔保養、簡易的燈具修護,以及定時紀錄氣象資訊等。赫德認為中國籍員工雖然尚稱刻苦耐勞,但在專業知識與經驗等方面於管理維護近代式燈塔之所需仍有極大落差,因此並不適合交付此等重要責任。惟聘請歐美守塔員,將會大幅增加人事成本,這一點也將會對海關的財政帶來沈重的負荷。然而此一決定也可看出赫德對於中國沿海燈塔事務的高度重視。
東椗島燈塔及其附屬設施興建於島頂之平坦之處,建築基地呈梯形。燈塔立於基地西南端,塔身為圓形磚造,外塗黑漆,是中國最早以磚砌構築的黑色燈塔。塔高1810公分,燈高764公分,塔頂燈器室為鑄鐵製。第一代燈器採用折光鏡系統的頭等透鏡四芯燈頭定光燈,以植物油點燃,每半分鐘閃光一次,分別發出1975燭光與28800燭光的白光,並有鑄鐵霧砲兩門。光緒25 年(1899),在更換六芯燈頭煤油壓力燈後,燈塔亮度提升18%。民國2年(1913),換裝85mm汽化燈,並加裝白熾紗罩,將定光與閃光的亮度分別提升到7500與111000燭光。民國6年(1917)夏季,東椗島燈塔在颱風中受損;民國7年(1918)2月,南澳大地震在中國東南沿海引發海嘯,廈門、汕頭一帶受災嚴重,東椗島燈塔也再次遭到重創。但此時的歐洲正面臨第一次世界大戰終戰與戰後的重建,因此燈塔的整修乃是在全球航運與原料運輸網絡逐步恢復正常之後,才得以進行。隨著歐洲國家逐步從一戰帶來的損耗中恢復,由歐洲職員為主要組成份子的中國海關也開始逐步推動中國沿海燈塔的設備更新與升級計畫。藉此機會,東椗島燈塔在民國12年(1923)進行了全面的檢修工作,隨後並決定換裝新式燈器,以替代在光緒27年(1901)時即已被認為過於老舊的初代燈器。
東椗島燈塔的新燈器應是在民國14至15年(1925-1926)透過中國海關駐倫敦辦公室採購,最後由法國的Barbier, Bénard et Turenne公司擊敗初代燈器的生產者英國張氏兄弟公司,獲得此次新燈器的設計製造工作。此次安裝在東椗島燈塔的新燈器採用旋轉鏡機,照度可達400000燭光,較前代的118000燭光明亮許多,且操作上十分便利,受到當時署理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的易紈士(Arthur H. F. Edwards)讚賞。民國16年(1927)9月26日的新燈啟用儀式,邀請了許多高階官員前來觀禮,包括各國駐廈門使節團、廈門的警政首長,以及國民革命軍漳廈海軍警備司令兼廈門市政督辦林國賡等。當晚六點,東椗島燈塔新燈正式啟用,法國駐廈門領事 Fernand Roy 與海關專員Albert Pichon皆認為此次東椗島燈塔的點燈儀式成功地宣揚並推廣了法國的工業與科技實力,值得欣喜。
二次大戰期間,燈塔遭盟軍轟炸,於民國31年(1942)停止發光。戰爭結束前夕,國民政府已開始針對沿海燈塔、航標等設施的損害情形與修復、重建需求預作構想,並與海關職員進行相關討論,其內容涉及人員訓練、設備維修、硬體採購等事項。二戰結束後,海關即針對沿海燈塔受到的戰爭損害進行了調查與盤點,並向國民政府提出報告並羅列修復相關建議。報告當中指出,東椗島燈塔受到的損害尚輕,狀態仍大致完好。民國38年(1949)國共內戰後,因東椗島具重要戰略位置,始有國軍駐紮,陸續於島上建築防禦設施及地下坑道,並一度將原有之黑色塔身粉刷為白色。民國47年(1958),因八二三砲戰之故,東椗島燈塔再次停燈,惟燈器室的玻璃帷幕、頂端鐵罩等部分皆遭砲擊損毀。現宿舍及辦公室棟亦遭砲擊受損,後由駐島守軍修復。
依據東椗島燈塔工作日誌所載,砲戰結束後,我國政府以東椗島燈塔為香港至廈門、上海航路之重要安全指引,其毀損嚴重影響國際公共水域航行安全為由,向聯合國國際法庭提起訴訟,並要求北京政府支付相應的損害賠償。在二至三年的訴訟後,國際法庭判決我方勝訴,並要求北京方面須向我國支付賠償金,以作為燈塔修復之相應費用。該筆款項亦為其因發動八二三砲戰而付出的唯一一筆賠償款項。
民國60年(1971),東椗島燈塔之燈器改為電燈,並重新點燈運作,公稱光程達11.3浬,原有之兩門霧砲則已停止使用。同年,時任國防部參謀總長的賴名湯上將登島訪視,並書「地小貢獻大」五字贈予駐島守軍以作為其精神標語,其後該標語則被設置、再現於塔身西側。在「地小貢獻大」標語的下方則可見另一組該時期常見之標語「主義、領袖、國家、責任、榮譽」。塔身東側則有「中華民國萬歲」字樣與青天白日國徽。惟民國75 年(1986),金防部司令趙萬富訪視東椗島慰問駐軍時,指示官兵將塔身西側的兩組標語進行上下位置的對調:即將「主義、領袖、國家、責任、榮譽」移至上方,「地小貢獻大」則改至下方。
燈塔附屬建物部分,宿舍及辦公室等設施建於基地東北端,為單層、中廊式磚造建物,外牆塗白漆。民國47年(1958)因 823砲戰受損後,改建為鐵皮斜屋頂,後於73年(1984)再度改建為RC構造。燈塔及其附屬設施原由財政部關務署管理,民國 102年(2013)移撥交通部航港局,設置金門辦公室,管理東椗島及北椗島燈塔,編制主任1人,技工4人。燈塔及附屬設施由 1名技工看守,負責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以維持燈塔之正常運作。其餘人員於金門辦公室值勤,每15天登島換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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