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 、創意工藝類。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
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同一時段、地點僅接受1個(組)街頭藝人之展演申請,且同一時段內不同場地之展演內容不得重複。
三、開放時段:
9:00-13:00
13:00-17:00
四、場地使用管理規範:
申請方式及規定:
每月1-15日受理下月申請,每人/日得申請1個時段為限(上午時段9:00-13:00或下午時段13:00-17:00)。本府另行核准者除外。
✽展演規範:
1.應遵守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且不得影響本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2.展演影響他人之公平使用者,本空間管理人得視活動型態及觀眾反應等因素,機動調整其從事藝文活動之區域。
3.表演項目及內容,若有違反噪音汙染管制法、著作權法等法規,由街頭藝人自負法律責任;展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展演者自行負責;若因音量過大影響周邊環境經舉法,管理單位可視情況請展演者調整音量。音量應以觀眾是宜觀賞為主,以維遊客休憩品質。
4.展演完畢應將場地復原,如有造成場地髒亂及損壞,需負責清潔、修復費用及賠償責任。
✽違規規定:
如遭檢舉或違規展演者,經查獲屬實違規達3次者,自次月起停止2個月之登記權利,並同時回報文化局扣點辦理。違規事項,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