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街頭藝人類型: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
二、街頭藝人人數限制:
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開放空間可使用範圍內,同一時段以不超過2個或2組表演者/團體。
三、開放時段:
10:00-18:00
四、場地使用管理規範:
✽申請方式及規定:
1.街頭藝人須具備宜蘭縣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
2.申請者可至園區官網下載申請表或至園區櫃臺索取。(申請資料下載連結:https://chccp.e-land.gov.tw/perapply/)
3.需於展演前14日進行申請,電子郵件或親送等皆可,以送出日為準。
4.展演前後請至服務中心櫃台辦理進離場登記,若表演日無法前來,需於展演前7日通知園區人員,以利園區作業。
5.如有需車輛進園場佈者,請於申請表上填寫並配合園區進撤場規定時間與管理人員指揮。
✽展演規範:
1. A、B區單日若有多人(組)申請,由園區依申請順序與表演內容等之不同性質表演者優先排定。C區同時段限1人(組)展演,由園區依申請順序與表演內容等之不同性質表演者優先排定。
2. 該開放空間如已有其他單位申請獲准或園區有活動規劃時,園區保留場域開放與否之權力。
3. 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另為避免表演期間聲音相互干擾且須保持適當距離,並接受園區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4. 於本區展演時,得採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不得強制推銷或直接販售商品。
5. 報名者均須自備表演相關設備,現場不提供;若需要用電者須自備。
6. 展演的項目若有侵害著作權或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請自負法律責任。
7. 如有造成園區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8.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9.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藥品、酒精飲料等,並不得涉及人體裸露等違法行為。
10.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活動。
11. 須注意場地清潔之維護,使用後應恢復原狀並負責場地整潔之責任。
12. 管理單位有權依使用情形,保留場地最終使用權。
13. 本規範若有未盡事宜或不明之處,依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違規規定:
違反園區相關使用規範達2次以上者,園區有權停止至園區申請展演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