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展演類別
表演藝術類
視覺藝術類
創意工藝類
✽開放組數:同時段音樂類型以1組為限,其他類型以2組為限。
✽開放時間:9:00-18:00(周日至週四)、9:00-21:00(週五、週六)
✽申請方式及規定:
1.街頭藝人申請使用場地時,需本人並攜帶街頭藝人證。
2.申請場地需於演出前2周以電話或電子信箱向聯絡窗口提出申請,申請人數超過該空間使用時,依申請時間先後決定借用順序,如申請時間相同則由抽籤方式決定。
✽展演規範:
1.展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並接受本中心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2. 展演完畢應將場地復原,如有造成場地髒亂或損壞,需負責清潔、修復費用及損害賠償責任。
3. 於本區展演時,其收費方式僅能以自由樂捐、打賞方式收取費用,應於現場清楚標示。
4. 本區提供110v電力及延長線,音響設備請表演者自行負責。
5. 應遵守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且不得影響本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6. 展演影響他人之公平使用者,本空間管理人得視活動型態及觀眾反應等因素,機動調整其從事藝文活動之區域。
7. 表演項目及內容,若有違反噪音汙染管制法、著作權法等法規,由街頭藝人自負法律責任。
✽違規規定:
1.申請人經申請通過,未請假而無故缺席者,每月缺席達2次,則停止次月之申請。
2.違反場地使用規範者,經查明屬實,且情況嚴重者,得立即中止展演及否准爾後之申請登記。